• 政策解读
  • 解读《宁波前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充规定》
  • 时间:2022-07-08 14:40
  • 来源:宁波前湾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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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缓解多高层调产安置房源供需矛盾,鼓励和引导被拆迁人转变安置方式选择,确保新区重大项目及全域国土空间整治征迁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杭州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试行)》(甬新管发〔2016〕41号)、《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新管发〔2016〕42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1、明确适用范围为《宁波杭州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的新区管理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不包含崇寿镇及小曹娥镇。今后前湾新区行政区划调整到位后,其他镇(街道)亦要纳入适用范围。

    2、对《宁波杭州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试行)》中货币安置的奖励进行了适当调整,针对被拆迁人全部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原政策标准的基础上再按《宁波杭州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补偿金额给予5%的奖励;被拆迁人选择部分货币安置、部分调产安置的,不作调整。

    3、货币安置结算时需扣除基本造价,这一基本造价按有关补偿费用标准中的钢筋砼一等(即168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不再执行钢筋砼二乙等(即1240元/平方米)的标准。

    4、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含部分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在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购买新区范围内(不包含崇寿镇及小曹娥镇)商品住宅(即一手房),凭新购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发票、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可向拆迁人领取货币补偿资金40%的购房补贴,若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补偿资金全额的,可领取按契税证记载购房资金40%的购房补贴。

    货币补偿资金=可安置面积×(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基本造价-土地性质调整费用)+被拆迁房屋旧房值。其中被拆迁房屋旧房值为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指证载面积或建房批准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补偿金额之和(不包括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用和搬家费、临时过渡费、奖金等其他费用)。被拆迁人同时实行部分货币安置、部分调产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旧房值应按可安置面积比例分摊。

    三、有关说明

    本规定自2022年7月4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或正式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项目,仍需按照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解读机关

    本《补充规定》由宁波杭州湾新区征地安置中心解读,联系人:沈红军,联系电话:0574-63071325。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前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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