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330290000000/2023-6707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甬前管发〔2023〕10号 发文日期: 2023-1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单位: 前湾新区管委会
    [有效]宁波前湾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 时间:2023-11-15 09:41
  • 来源:宁波前湾新区
  • 字体:
  • BQWD00-2023-0003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补助政策的激励效应,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助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前管发[2023]10号)第九条:“支持专利、商标质押融资。对进行专利、商标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按银行实际计取利息给予最多不超过 50%的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原则,年度贴息总额按借款人实际使用专利、商标质押贷款金额支付的年度总利息计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企业上述贷款不重复享受新区的其他贴息优惠政策。”

    二、适用范围

    1. 政策扶持补助对象为本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法人可参照执行。

    2. 企业与辖区内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3. 质押贷款存续期间,企业正常结息,不存在逾期欠息等违约行为。

    4.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未经质押登记的不纳入贴息范围。

    5. 质押期限不超过2年,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除外),鼓励企业每年重新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6. 同一笔质押贷款项目,企业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贷款利息奖补的,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补助政策。

    7. 实施组合担保方式(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或股东的个人担保除外)的贷款要明确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在贷款总额中所占份额,只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提供补助。以上述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部分;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补助。

    8. 企业经营异常、严重失信、被列入破产清算、已吊销或注销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企业无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发生。

    9. 本政策每年补助总额根据预算确定,若当年度申请的总额超过当年度预算金额的,补助金额同比例下调。

    三、申报资料

    (一)企业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凭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提出申请:

    1. 承诺书;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登记证复印件;

    5. 与银行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等证明材料;

    6. 正常结息证明材料(银行盖章为准);

    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材料等)。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或银行机构公章。申请人对上述材料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负责。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二)金融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申报年度中符合贴息政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汇总表(盖章)。

    四、申报流程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由市场监管部门每年根据预算安排和工作实际组织集中申请。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前管发[2023]10号)一致。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原文:前湾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细则.doc

    政策解读:解读《宁波前湾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视频解读:视频解读《宁波前湾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图解:一图读懂《宁波前湾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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