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330290000000/2023-6693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甬前管发〔2023〕30号 发文日期: 2023-1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单位: 前湾新区管委会
    [有效]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前湾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 时间:2023-11-07 09:35
  • 来源:宁波前湾新区
  • 字体:
  • BQWD00-2023-0006

    各局(办、委),驻新区各市级垂直机构,各镇(社工委),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前湾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

    为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前湾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21〕4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一)新区拟上市企业或上市后备企业为上市而调整企业或员工持股平台(类型不限)股权结构的,给予总额最高2000万元的奖励,但不超过其行为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

    (二)新区拟上市企业或上市后备企业,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并在新区依法纳税的,给予总额最高1亿元的奖励,但分别不超过其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新区地方财力的100%、90%。

    (三)新区拟上市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上市规范需要,对同一控制下的关联资产实施重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变更、过户的,给予总额最高2亿元的奖励,但不超过其相应行为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

    (四)新区拟上市企业自改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五年止,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新区拟上市企业。

    二、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和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一)新区企业在甬股交挂牌融资的,参照宁波市相关政策予以1:1配套补助。

    (二)新区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材料申报并被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受理的,奖励60万元。

    (三)新区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首次挂牌为创新层的,给予奖励200万元;首次挂牌为基础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升级为创新层时给予奖励100万元。

    (四)新区企业在“新三板”实施股权再融资的,新区按其融资额0.2%的标准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同一年内最高补助30万元。

    三、鼓励企业境内外多渠道上市

    (一)企业境内直接上市奖励

    1.拟在境内上市的新区企业在上市辅导备案后,奖励200万元;申报材料上报交易所并得到受理后,奖励600万元。若企业主动撤回的,须退还奖励资金。

    2.新区企业在境内成功上市的,给予总额最高1500万元的奖励,但不超过其上市前一年产生的新区地方财力,若不足800万元,按800万元奖励。

    (二)企业境外直接上市奖励

    1.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新区实体企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受理或申报至香港联合交易所后,奖励200万元。在港股成功上市并首次募集资金折合人民币达到1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每增加1亿元额外增加20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上限为600万元。

    2.拟在境外其他交易所上市的新区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再行商定。

    (三)已享受过新三板挂牌奖励的在境内外上市的新区企业,差额兑现。已享受过境外上市奖励的企业,在境内重新上市的继续给予境内直接上市奖励。

    (四)新区已上市企业的子公司以分拆方式上市的,按照首次上市予以奖励。

    (五)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奖励

    宁波市外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新区,且迁入当年净利润为正的,对其控股股东一次性奖励600万元,迁入当年净利润≥1000万元的,对其控股股东再奖励200万元;宁波市外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注册地迁入新区的,对其控股股东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四、支持上市企业做大做强

    (一)新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新区内企业或资产实施并购重组,且并购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不动产金额占比不超过50%),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股权转让的,根据其贡献度给予奖励。新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新区外企业或资产实施并购重组,其中符合新区产业政策,且被并购方纳入集团合并报表并在新区纳税的,按并购交易金额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新区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再融资的,按其募集资金在新区的实际投资额(含补充流动资金)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企业上市

    (一)鼓励新区产业孵化园区引进培育上市企业。新区产业孵化园区培育的企业每上市一家,则奖励该产业孵化园区100万元。

    (二)鼓励证券公司在新区设立营业部。对于证券公司在新区设立营业部的,可参考同类机构扶持标准予以“一事一议”。

    (三)鼓励行业专家参与。鼓励相关领域的专家为新区资本市场工作提供金融、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鼓励开展各类资本市场宣传培育活动。鼓励新区证券交易所、股权交易所、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等机构配合新区管委会开展资本市场活动,鼓励上述机构积极参与新区上市队伍建设,鼓励搭建企业路演平台。

    六、支持上市梯队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新区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上市公司工作经历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经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拟申请人才安居房,并予以优先保障权,子女入学参照“第一类人才”享受入学保障;对拟上市企业引进符合要求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在企业成功上市前给予企业每人每年30万元补助(最多三年)。

    七、其他

    (一)除另有约定外,本意见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不包含上级部门给予的奖励,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意见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意见中涉及奖励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意见,则以国家、省、市最新意见为准,予以调整。

    (二)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扶助政策的,由企业向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三)企业自本政策最后一笔奖励兑现15年内(证券公司设立营业部奖励、产业孵化园区培育奖励等除外),如迁出新区,则需退还全部上市奖励。

    (四)涉及新区拟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的扶持条款,以企业获得拟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年度的1月1日为起始。

    (五)本办法由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已享受过新区上市相关政策的企业,按照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本政策。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原《关于支持企业优化股权结构推动企业加快上市的通知》(甬新办发〔2021〕36号)、《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及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甬新管发〔2018〕16号)废止。

    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印发

    政策原文:(规范性)通知--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前湾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0号.pdf

    政策解读:解读《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前湾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