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hzwxq9/2023-6507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甬前社管〔2023〕52号 发文日期: 2023-04-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单位: 社会事务管理局
    [有效]关于印发《前湾新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23-04-13 15:40
  • 来源:宁波前湾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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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QWD06-2023-000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镇(社工委)社会事务办公室、财政管理办公室、发展服务办公室,全区各幼儿园、托育机构:

    为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规范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高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前湾新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宁波前湾新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7日






    前湾新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服务为主的供给体系,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配套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

    (一)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普惠性托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补助资金由财政保障。

    (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支持村(社区)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社区照护服务发展,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及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小组活动等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总额每年按照全区常住人口不低于0.5元/人的标准安排。

    (三)示范性奖励补助。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提升和示范创建活动,对相关镇(社工委)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

    二、资金补助要求及标准

    (一)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

    1. 补助对象。机构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或者收费标准不高于前湾新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的营利性机构,包括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社区托育服务机构等。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按《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2〕80号)执行,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机构均可享受。

    2.补助标准。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包括普惠托位建设补助和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1)建设补助标准。新建机构或者新开设托班,根据新增备案托位数(每个教室最高不超过20个托位),给予1万元/托位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托育服务机构(托位)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印发后符合条件正常运营的新建普惠托位,享受普惠托位建设补助。

    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新开设托班,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教〔2022〕12号)完成登记,且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仍可以申请普惠托育建设补助,但各级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

    (2)运营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备案托位数),按“托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儿班800元/人/月”标准给予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运营补助;限补三年(从享受运营补助的首个月份起算)。

    按照浙教办基教〔2022〕12号文件登记的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托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公办幼儿园托育部和公办托育机构按50%标准予以运营补助。

    半日托定额补助标准按托育费收费比例计算。婴幼儿实际入托时间未到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和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服务的村(社区)。

    2.补助标准。对规范运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和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示范村(社区)给予每年1万元的补助。对2022年以来新建、改建、扩建,经审核验收,达到省级规范性建设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开展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小组活动等服务的,给予每年2万元/个的补助。限补三年(从享受补助的首个月份起算,规范运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示范村(社区)补助和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不重复享受)。

    (三)示范性奖励补助

    对获评区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给予每个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按宁波奖励标准执行(同一机构就高补助,逐年创建的补差额)。

    三、申报、审核和补助方式

    (一)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资金兑现流程

    1.补助资金申报。经审核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于每年3月份前,向镇(社工委)提出普惠性托育服务资金补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申报机构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查实有虚假内容的,将纳入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黑名单”,3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

    2.补助资金审批。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补助对象申报及核实情况,对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制定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计划,向宁波市卫生健康委提交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3.补助资金拨付。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应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社会事务管理局报备。每年6月底前,经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将上年度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托育服务机构对公账户。

    4.绩效考核。社会事务管理局在每年组织对已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行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细则另定),评估合格的给予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和运营补助;不合格的不予享受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幼儿园托育部参照教育文体和旅游局规定另行考核,申报时提交上年度教育部门考核结果为合格或合格以上的享受补助。

    (二)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兑现流程

    建成验收后正常营运满6个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由属地镇(社工委)及时向社会事务管理局提出补助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社会事务管理局组织对申报的驿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6月底前完成补助资金下拨(已过拨付期的延后至下一年度)。

    (三)示范性奖励补助兑现流程

    根据《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宁波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托育机构星级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卫发〔2023〕4号)文件精神,社会事务管理局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经过自主申报、综合评定、社会公示等流程,综合评分85分以上的评为区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性单位名单由社会事务管理局向财政局报备后,将奖补资金拨付至镇(社工委)或单位(机构)对公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资金补助项目由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镇(社工委)牵头实施;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牵头抓好资金补助项目的预算申报、检查、验收、考核和资金拨付;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各镇(社工委)落实监管责任,抓好项目的督促、落实以及日常监管,受理申请和查验初审材料并上报。

    (二)加强绩效评估。资金补助项目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对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

    (三)严格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改变使用范围,不得以分红、奖金、福利等形式用于个人分配。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取消普惠资格,取消或追回相应补助资金:

    1.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2.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3.弄虚作假取得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的;

    4.虚报托位、入托婴幼儿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5.出现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信访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6.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

    7.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8.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补助核查制度,社会事务管理局会同各乡镇(社工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分局、教育文体和旅游局等部门,每年对补助项目进行抽查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经发现查实,依照《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办法所称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指市、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包含本年度超过3岁但未满足进入幼儿园小班的幼儿)。本办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实施,由社会事务管理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宁波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原文:甬前社管〔2023〕52号.pdf

    政策解读:解读《前湾新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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