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330290000000/2023-6498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甬前管发〔2023〕10号 发文日期: 2023-04-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单位: 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
    [有效]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
  • 时间:2023-04-04 16:09
  • 来源:宁波前湾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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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QWD00-2023-0003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局(办、委),各镇(社工委),各有关单位:

    《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



    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农贸市场提质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提高宁波前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水平,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第一条  新区推进“质量强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围绕“质量强区”和高质量发展,对新区市场主体在实施商标品牌及知识产权战略、提升质量标准化工作以及落实部分民生措施等方面进行扶持、奖励。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策引导、公开公平、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原则,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政策扶持奖励对象为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相关单位。

    第四条  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对当年度新获得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品牌指导服务站建设,对新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5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获评市三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3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获评市二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2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获评市一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1万元经费资助。复评成功的减半资助。同一主体按同一年度获得的最高级别进行资助,就高补差,不重复资助。

    第六条  深入实施国家、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工程,对首次建成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产业园区(平台)、站(点),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6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按同一年度获得的最高级别进行奖励,就高补差,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促进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按同一年度获得的最高级别进行资助,就高补差,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补助,对初次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2万元补助。

    第九条  支持专利、商标质押融资。对进行专利、商标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按银行实际计取利息给予最多不超过50%的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原则,年度贴息总额按借款人实际使用专利、商标质押贷款金额支付的年度总利息计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上述贷款不重复享受新区的其他贴息优惠政策。

    第十条  支持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保险,每年对每家投保单位按最高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当年度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申报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对参与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的企业,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给予市级补助经费总额的50%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项目验收未通过或逾期验收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展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对承担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市级补助经费总额的50%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项目验收未通过或逾期验收的,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对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含国知局备案的分支机构),当年度代理新区主体知识产权(含专利及商标),并获得授权(核准)300件(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高校院所输出专利。区内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推动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转让或者许可给宁波市内中小微企业,年度累计20家(含)以上,且当年累计成交到账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按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中小微企业引进专利。中小微企业从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企业等首次引进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予以支持,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五条  加快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鼓励企业积极申请绿色产品认证,强化绿色管理理念,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每件给予6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实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对同时导入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大管理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补助,对仅导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小微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  开展“质量强区”建设,助推“浙江制造”标准化持续发展,鼓励企业争创“品字标浙江制造”。对首次新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首次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单位奖励15万元。对新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每家给予4万元的奖励。拓展“品字标”认证和国际互认证书有效衔接,对获得国际互认证书的,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扎实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对承担国际化标准组织、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和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工作的,落户年度补助分别不高于30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完成一个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2.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和信用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省知名商号的奖励6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3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诚信企业、省级诚信经营户、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均奖励3万元;对新认定为宁波市级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均奖励1万元。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按同一年度获得的最高级别进行资助,就高补差,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条  落实民生实事工程,办好惠民实事。深化“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对首次评为浙江省放心消费单位(含放心工厂)的,每家奖励0.3万元。推进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对新创建的浙江省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每家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浙江省放心市场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复评成功的星级市场和放心市场按新创奖励标准减半奖励,同时获评放心市场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市场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发放;对新认定的浙江省“五化”市场,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宁波市文明典范市场、绿色环保市场、党建引领市场及其他特色市场(具体以宁波市相关文件为准),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宁波市智慧农贸市场,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被列入破产清算、已吊销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含重复申请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由新区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已按照《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及“放心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新办发〔2020〕30号)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则作相应修改补充;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项目每年在申报周期内进行申报,具体以市场监管部门申报通知或办事指南为准。各受补助、奖励的单位必须按照各项政策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提交材料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负责。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本政策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及“放心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新办发〔2020〕30号)同时废止。

    原文word版:(规范性)通知--关于印发《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10号.doc

    政策解读:解读《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

    视频解读 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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