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hzwxq9/2023-6508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04-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单位: 社会事务管理局
    解读《前湾新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 时间:2023-04-14 10:12
  • 来源:宁波前湾新区
  •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千万家庭健康福祉。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8月20日,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1月25日,省人大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满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2022年8月,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宁波市财政局印发《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要求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发展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补助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甬党发〔2021〕2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托育机构管理的通知》(甬卫发〔2022〕81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2〕84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宁波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托育机构星级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卫发〔2023〕4号)等政策性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一是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普惠性托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二是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支持村(社区)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社区照护服务发展,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及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小组活动等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总额每年按照全市常住人口不低于0.5元/人的标准安排。三是示范性奖励补助。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提升和示范创建活动,对相关镇(街道)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以上补助资金由财政保障。

    (二)资金补助要求及标准。一是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1)补助对象。机构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或者收费标准不高于前湾新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已在政府外网公示)的营利性机构,包括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社区托育服务机构等。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按《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2〕80号)执行,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机构均可享受。(2)补助标准。建设补助,新建机构或者新开设托班,根据新增备案托位数(每个教室最高不超过20个托位),给予1万元/托位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运营补助,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备案托位数),按“托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儿班800元/人/月”标准给予托位运营补助,限补三年(从享受运营补助的首个月份起算)。二是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1)补助对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家庭托育点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服务的村(社区)。(2)补助标准。对规范运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和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示范村(社区)给予每年1万元的补助。对2022年以来新建、改建、扩建,经审核验收,达到省级规范性建设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开展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小组活动等服务的,给予每年2万元/个的补助。限补三年。三是示范性奖励补助。(1)给予前湾新区区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个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按宁波奖励标准执行(同一机构就高补助,逐年创建的补差额)。

    (三)申报、审核和补助方式。一是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资金兑现流程。经审核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于每年3月份前,向镇(社工委)提出上年度普惠性托育服务资金补助申请,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审核,对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每年6月底前,经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将上年度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所属镇(社工委),由镇(社工委)补助到托育服务机构。社会事务管理局每年组织对已认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行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给予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和运营补助;不合格的不予享受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

    二是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兑现流程。建成验收后正常营运满6个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由属地镇(社工委)及时向社会事务管理局提出补助申报,社会事务管理局组织对申报的驿站审核通过的,在6月底前完成补助资金下拨(已过拨付期的延后至下一年度)。三是示范性奖励补助兑现流程。根据《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宁波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托育机构星级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卫发〔2023〕4号)文件精神,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经过自主申报、综合评定、社会公示等流程,综合评分85分以上的评为区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性单位名单由社会事务管理局向财政局报备后,下拨奖补资金。

    (四)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绩效评估、严格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管理。

    四、实施时间:《补助办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1.解读机关: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2.解读人:徐老师。

    3.联系电话:0574-89280318。

    政策原文:[有效]关于印发《前湾新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分享到: